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由与共和国同生共长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展变革而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西交民巷108号挂牌成立,被誉为“新中国保险业的长子”,是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E-IP”电子商务平台是中国人保财险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而专门开发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利保险专属性产品介绍和预约投保服务的平台。引领国内专利保险发展,并建立了世界领先的专利保险产品体系,风险保障覆盖全球,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实现专利质押融资。
主要险种:
(1)专利执行保险
保障被保险人就受侵犯的专利权提起法律请求所产生的保障被保险人就受侵犯的专利权提起法律请求所产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荣获第七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最佳责任保险产品”。
产品定位介绍:主动进攻型产品,打击侵权行为的费用补偿类保险,不保障被保险人因专利被侵权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保险责任介绍:
a.调查费用:被保险人的专利权受到第三方侵害后,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时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调查费(包括但 不限于聘请相关公司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b.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c.补偿的费用范围:以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诉讼、仲裁申请或处理请求为时间点。
(2)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
保障被保险人非故意实施第三者专利权,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法律费用及合理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的抗辩费用。荣获第八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 “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
产品定位介绍:被动防御型产品,支持正当维权
保险责任介绍:
a.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b.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理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c.专利无效申请: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主要除外责任:
a.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b.未经保险人同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
c.被保险人侵犯投保专利范围以外的专利权的。
(3)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障被保险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
保险责任介绍:
a.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b.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保障参展境外展会时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支出的法律费用。
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展会参展过程中,因境外第三方主张参展展品侵犯其专利权而发送警告函,或请求海关、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参展展品、颁发临时禁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被保险人为应对上述专利侵权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行政处理费、诉讼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境外展会范围:在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各类以传播品牌、展示产品或技术、扩展渠道、促进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
主要除外责任:不保障参展成本,包括展位、布展、差旅、展品等。
(5)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
系PICC与劳合社、Tokio Marine Kiln公司合作开发,针对潜在的侵权方,承保投保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潜在巨额损失和高额法律费用,保险保障覆盖全球范围。
保障范围介绍:
最高达7000万赔偿限额,承保全世界范围(除本国及受制裁国家)。
保险责任介绍:
a.被保险人侵权责任: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实际或预期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在承保区域内直接引起的(一)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知晓的且在保险期间内告知保险人的相关潜在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b.受偿方侵权责任:保险期间内,因受偿方实际或预期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包括制造流程)、使用、保管、进口、销售或许诺销售、持有、许可、分销或提供过程中,非因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在承保区域内直接引起的(一)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受偿方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二)受偿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知晓的且在保险期间内告知保险人的相关潜在诉讼,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c.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偿方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或受偿方为抗辩该诉讼或仲裁(包括上诉及反诉)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主要除外责任介绍:不保障起保前已知事项,未投保的产品及协议,承保区域外发生的诉讼或获悉的潜在诉讼,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费用、和解协议,被保险人终止许可合同、不支付许可合同下应付的专利权使用费产生的纠纷。
(6)专利许可信用保险
保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署后因被许可人破产或拖欠造成许可费无法收回的风险,借此鼓励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对外实施许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保险责任介绍: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许可合同约定,在向被许可人交付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技术用于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专利产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许可人破产,(二)被许可人拖欠专利许可使用费。
主要除外责任介绍:不保障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代理合同,或因专利使用效果未达预期目标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7)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保障通过专利质押方式进行融资而未能按约清偿到期债务的借款本金余额和利息余额赔偿义务。
保险责任介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